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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志江(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十五日 义乌)
日期:2024-09-03 阅读:2,336 次

义乌市律师协会

处分决定书

义律协处字(2024)005号


被处分人:席志江,男,汉族,中共党员,浙江迈远(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110541372。

关于席志江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一案,经金华市司法局查明:2022年5月25日,席志江律师在未经浙江迈远(义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迈远所”)指派的情况下,私自接受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与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3500元。同日,钟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向席志江律师支付了1万元代理费〔其中6500元分别是义乌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2民初8687号钟某诉金某斐买卖合同案、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2023)浙0681民初10263号钟某诉左某超民间借贷案的代理费〕。2022年7月2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浙江某针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诸暨市某针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案号为(2022)浙06民终2208号的民事裁定书。2022年7月12日,席志江律师经吴某光(浦江县法律服务工作者)介绍,在未经迈远所指派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俞某的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6000元。2022年7月7日,在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俞某通过吴某光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席志江律师支付了6000元代理费。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俞某与被告佛山某大理石瓷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案号为(2022)粤0604民初31280号的民事判决书。2022年10月16日,席志江律师在未经迈远所指派的情况下,私自接受张某星的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为5000元。关于委托代理事宜,席志江律师主要与盛某正(委托人张某星的合伙人)进行沟通。2022年10月15日,张某星通过盛某正以微信转账方式向席志江律师支付了5000元代理费。2023年5月19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星与被告陶某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案号为(2023)浙0702民初1169号的民事判决书。2023年11月14日,义乌市司法局开展“律师事务所收案收费专项检查”,并通知迈远所抽查上述案件。为应对专项检查,席志江律师与迈远所沟通后,迈远所于2023年11月17日分别开具上述案件的相应发票;2023年11月24日,席志江律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委托代理费分笔转入迈远所账户;2023年11月30日,席志江律师在迈远所登记上述五个案件。综上,席志江律师在未经迈远所指派的情况下,私自接受上述五个案件的委托,共收取委托代理费用2100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义乌市司法局的调查材料;2.席志江律师代理的上述案件卷宗;3.金华市司法局对席志江律师的调查笔录;4.金华市司法局对迈远所负责人黄某侃、内勤童某燕分别作的调查笔录;5.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人员基本信息(席志江)。

金华市司法局认为:席志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15日,金华市司法局作出给予席志江停止执业五个月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金司律罚决字〔2024〕第1号)。

据此,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之规定,本会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给予席志江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五个月十五日的行业纪律处分。

中止会员权利的期限与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限相一致。


义乌市律师协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