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公布,“秘密侦查”、“秘密拘捕”、“沉默权”等词汇便成了网络热词。
网上甚至出现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秘密拘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昨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回应: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而对于其他一些热词,公众也不同程度地对此产生误读,记者昨日采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作为专业资深的刑事律师,徐宗新从实践操作中,为您细细解读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亮点。
记者:在全国人大公布的这次修正案草案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看待新增的技术侦查。这是否会成为民众担心的一不小心就会被秘密侦查?
徐宗新: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秘密侦查是网络称谓,其实说的是技术侦查。对于技侦这一特殊的侦查手段,我们一直呼吁希望能够合法化,而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技侦主要用于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以及职务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一般的案件不太适用。
比如贪污贿赂犯罪,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特别是贿赂犯罪,基本上是一对一进行,侦查难度大,而且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抗审能力强,翻供反证现象多。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侦破难度,检察院一直在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但由于没有现行法律的支撑,这种手段的使用存在争议。若没有相关规定,技侦手段可能被侦查机关滥用。这次草案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加以规范,规定使用的严格程序,实际上应该是一种进步。技侦手段的合法化对犯罪分子也保持了一份威慑力。
其实争论的最大焦点就是担心这种侦查手段被滥用。防止滥用,关键在于实现程序公开、透明,体现对秘密手段控权与授权的平衡。
网络热词:秘密侦查
技侦合法化实际上是一种进步
记者: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否代表了我国在刑事司法体制中确定的沉默权制度?但我们注意到,同时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两个规定是否有矛盾?
郎胜(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是我们刑诉法一贯坚持的精神,因为现在的刑事诉讼法里就有严禁刑讯逼供这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防止刑讯逼供,为了进一步遏制可能存在的这样一种现象,这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样的规定对司法机关是一个刚性的、严格的要求。至于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规定的。就是说,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了问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据央视)
记者:人们有时候会调侃,“小心被跨省追捕”,在这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是否涉及这一问题?
徐宗新: “跨省追捕”是司法操作层面的问题,从有关拘留逮捕执行的制度上来看,只要立案手续完备,符合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可签发拘留证逮捕证,不管嫌疑人在本地还是在异地,都可以进行抓捕。一般是要求被追捕人所在公安机关进行协助配合。从司法程序来讲,只要依法办案,这本身不是问题。现在网上“跨省追捕”暴露出的问题是不该立案的立案了,不该抓捕的抓捕了,因为这里边的抓捕原因缺乏合法性、正当性,这才是其真正的症结所在。究其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和滥用职权结合的产物。
正是鉴于跨省追捕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所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约束和规范。只要严格依法办案,把好立案关和严格把握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标准,应该是可以杜绝像网上报道的跨省追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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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依法办案,不存在跨省不跨省
网络热词:有权保持沉默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记者:关于广受外界关注的“秘密拘捕”问题,在昨天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否恰当?
徐宗新:我对秘密拘捕这种提法不赞成。而事实上,在昨天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有一个非常大的修改亮点就是删除了修正案草案中“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就是说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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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有碍侦查”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