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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2014年度工作总结
日期:2015-01-28 阅读:2 次

2014年度,在常务理事会和沈会长具体领导下,在专业委员会工作部协助下,劳保委共进行了以下八方面的活动:

一、组织对编撰完成《浙江律师服务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常用法律规范手册》的更新和完善。

响应省厅、省律协关于律师服务中小企业的号召,劳保委2013年度主要围绕服务中小企业开展工作。鉴于2014年以来,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被大量修改,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大法的变化,我们劳保委整合力量,对原编撰的《浙江律师服务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常用法律规范手册》进行了重新梳理、审定、修改、做到去旧添新,保持时效性和有效性。

二、组织专项企业规章制度专项研究课题。研究并整理成《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企业规章制度》两个规范文本,供广大律师参考选用。

三、组织并完成企业规章制度专题网络研讨会。对实务中疑难的37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交流,并整理成文稿。供律师们办案时参考,并适时选送给相关职能部门作参考。

四、开展讲座活动,服务于中小企业。与宁波市人力资源行业服务协会、宁波市侨商会等合作开办讲座,为宁波委员搭建讲座平台。对劳保委和劳动法律服务进行宣传和推广,普及劳动法律知识,服务社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

五、为高校学生提供实务培训。受浙江工商大学的邀请,指派委员作为实务精英给同学们做了《企业劳动关系实务案例讲座》,获得好评。

六、积极组织理论研讨活动,带头并鼓励委员撰写论文和发表文章。劳保委非常注重加强各委员的劳动法律业务及理论研究,劳保委各位委员积极撰文,参与论文研讨。向浙江律师论坛推荐委员优秀文章,并获评三等奖。

七、关注实务案例研究,跟踪典型热点案例,为理论研究提供方向和实践支撑。跟进一起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该解除协议约定了解除日,在解除日之前该职工发现怀孕,就通知了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保委检索了许多的案例,在法律上对这种情况的规定并不明晰,也想通过这个案例,希翼能明了协商劳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职工怀孕、工伤的,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解除协议,还是属于情势变更,或者确定协议的效力、性质。虽然该案仲裁、一审都不理想,仲裁及法院在裁判中回避了对协议性质的认定,非常遗憾的是,该职工放弃了上诉,一个非常好的形成典型案例的机会丧失了。但带给我们思索一直在进行。我们精心选择了两个典型案例汇报给协会,《浙江青年时报》等媒体对委员的承办案件给予了报道。

八、积极组织委员参与立法工作,对相关草案进行调研和提出专业意见或建议。 2014年3月,司法部拟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起草下发了《征求意见稿》,事关重大,劳保委组织力量对该稿认真研究,根据《律师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2014年4月,受托对各地对律师行业劳动用工进行调研情况汇总,作为《浙江省律师行业~~专题调研》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4年4月,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我律协征求《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和建议。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2014年8月,省法制办向我律协征求《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劳保委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2014年12月,劳保委组织力量对《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此外,整个2014年度,通过群邮箱、QQ群,接受全省律师大量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咨询和求助,为他们提供解答和帮助。

2014年与专业委工作部联系紧密,随时提交活动方案,活动结束后提交会议记录和活动成果。但在活动综述、简讯、参与者反馈意见等方面做的不足,2015年改进之。